乌克兰就域外暗杀提出的真正独创的新的州际申请

当然,将程序性义务与任何实质性违反完全分离是没有意义的,因为在麦肯案中,程序性义务的发明正是为了使实质性义务在实践中更有效。然而,解决这种不一致的正确方法并非限制程序性义务,而是使实质性义务也得到更广泛的适用。

接下来我们来谈谈法院如何将程序性义务应用于Hanan案的事实。长话短说,法院采用了非常尊重的审查标准,尽管调查过程存在诸多问题,但其结论是,在特殊情况下,各国必须拥有一定的自由度,而德国最终进行了有效(尽管不完善)的调查。

实际上是贾卢德案的续集

法院也指出,在域外武装冲突的背景下,程序性义务的适用必须更加灵活,但对案情的实质要求更高。然而,贾卢德案的法庭在如何审查事实问题上存在很大分歧——17名法官中有7名希望对事实问题采取更加灵活的处理方式。而这正是我们在“哈南案”中看到的,而且是在大法庭全体一致的情况下(需要注意的是,参与“贾卢德案”审理的法官中没有一人参与了“哈南案”的审理)。

哈南法院的一致意见或许并非反映两案的比较优劣,而是反映了 退出数据 法官席位的变化、两案的辩论方式以及当时的政治背景。总体而言,法院在原则问题上是正确的——程序性义务确实应该灵活适用。我不确定法院在处理事实问题时采用这种灵活处理方式是否正确(更不用说一致同意了),但就这一点而言,我将保留意见。

因此,底线是——为《欧洲人权公约》成员国工作(或与其合作)的军事或政府律师请注意——第二条程序性义务的适用性很难避免,但可以根据案情灵活运用。在我看来,这正是应有的立场(尽管我建议完全摒弃“特殊情况”的论调)。还需注意的是,法院确实已经基于程序性理由为武装冲突局势的诉讼打开了大门,即使在格鲁吉亚诉俄罗斯案(2)中,法院希望基于实体性理由关闭这些诉讼。

这引出了第二个发展

——这类案件恰恰充分暴露了限制性十足的“班科维奇/格鲁吉亚诉俄罗斯案”第二条方法的 建议选择靠近您所在位置且信誉 法律和道德谬误。我们这里讨论的是在任何武装冲突之外、在任何“混乱环境”之外对异见人士的暗杀——想想利特维年科、斯克里帕尔夫妇或柏林的车臣暗杀者,或者(在境内)纳瓦尔尼的内衣神经毒剂中毒事件。问题很简单:《欧洲人权公约》是否禁止 阿尔及利亚商业指南 缔约国派遣暗杀者进入其他缔约国领土?是还是否?如果答案是肯定的(而且必然如此),那么法院如何证明在情况变得更加“混乱”时该公约乌克兰就域外暗杀提 根本不适用?如果杀死一个人侵犯了生命权,那么杀死一百人或一千人又怎么会不侵犯生命权呢?等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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